案情介绍
徐某、肖某系杭州某公司(以下简称权利人)销售经理和业务员,2024年3月,徐某从公司离职后成立杭州艾葭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杭州艾葭公司),以非法使用原同事账号等不正当手段登录权利人的ERP数据系统,截取并使用系统内的成本数据、订单分析等信息;肖某离职后加入杭州艾葭公司,并将在权利人处工作时使用的报价信息向公司披露并被使用。上述成本数据、订单分析、报价等信息经鉴定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性、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,属于商业秘密。
法律依据及处罚
杭州艾葭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和第三款的规定,肖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,责令杭州艾葭公司、肖某停止违法行为,分别对杭州艾葭公司、肖某作出罚款350000元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。
案情评析
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“隐形护城河”。本案涉及的成本数据、订单分析、报价信息等经营信息来自权利人经营积累,是分析客户交易习惯、制定销售政策的重要依据,更是权利人获取竞争优势的核心要素。本案的办理有效打击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,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,也教育了双方更加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,在本地外贸行业中形成主动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。
来源:澎湃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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